《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大发改财信字〔2020〕469号),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经过市人防办审核,现将符合减免人防工事使用费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自202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5日。如有异议,请向市人防指挥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1:杜炜 联系人:83892068
联系电话2:姜伟男 联系人:83892071
附件:减免房屋租金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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